一般業務

Bank

  • 匯款業務﹕跨行金資電匯、電話電匯、信匯、語音轉帳匯款。
  • 簡易外匯﹕買、賣外幣現鈔(美元、日圓、歐元、港幣) 。
  • 人民幣現鈔買賣。
  • 代收、代繳各項稅款(指定行庫除外) 。
  • 代收、代繳公共事業費用(台灣省自來水費、台北市自來水費 、
    電費、電話費、欣欣天然瓦斯費) 、健保費 、代收學雜費、 勞保費。
  • 代收信用卡費﹕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永豐銀行、遠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聯邦銀行、新光銀行、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花旗銀行及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 
  • 代收中國國民黨及民主進步黨黨費。  
  • 自動提款機(24小時跨行提款及轉帳) 。
  • 網路ATM&網路銀行登入網址﹕https://ebank.naffic.org.tw/ibank
  • 代收大樓管理費。
  •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調整為新臺幣300萬元整。
  • 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自動提款機(ATM)跨行提領手續費由原來6元降為5元

新臺幣存放款計息方式 102.12.9

  • 本計息方式按日計息者,1年應以365日為基礎計息。
  • 新臺幣存款計息方式
    (一)活期性存款:
    • 按日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 以自動化設備(ATM)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皆應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當日計息切換點以新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系統為主。

    (二)定期性存款:

    • 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例如2月8日至3月8日為1個月)按月計息,以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即得利息額。不足月部分(即不足1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 前目定期存款足月部分,除得採按月計息方式外,亦得採行按實際日數計息。惟個別銀行對其所有客戶應採行一致之計息方式。

  • 新臺幣放款計息方式
    (一) 短期放款(1年以內):
    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二)中長期放款(包括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放款)

    • 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以本金乘其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即得利息額。不足月部分(即不足1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中長期放款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 前目中長期放款足月部分,除得採按月計息方式外,亦得採行按實際日數計息。惟個別銀行對其所有客戶應採行一致之計息方式。

    (三)政府放款、聯合授信案件、循環動用型之中長期放款、按月攤還本息之短期放款等性質特殊之放款案件,得由銀行自行與借款人議定採按日或按月計息,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會客服專線(02-29392914)詢問或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muzha.org.tw/html/index.asp)查詢。
  •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會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臺北市木柵區農會信用部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104年3月5日起適用

  •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臺北市木柵區農會(以下稱本會)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有關本會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會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會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會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會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會客服專線(02-29392914)詢問或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muzha.org.tw/html/index.asp)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會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103年信用部四大報表

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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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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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資金及公積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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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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